2015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新瑞发布时间:2014-11-18浏览次数: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保证项目选派质量和留学效益;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派出留学人员的联系,为学生按期回国服务奠定基础,特设立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2015年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三条 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人选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15年网上报名时间为320日—45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陆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15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于412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2年)。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20156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项目选派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63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

第十五条 选派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选派人员预支在外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并购买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计划。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20164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录取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并要求回国后提交详细访问报告等。被选派人员回国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考核,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受理单位将访问报告复印件、各校考核情况及派出人员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提交国家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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