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办法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8-25浏览次数:905

 

 

河海大学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留学环境,维护校园稳定,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来华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三条 在我校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的来华留学生,可以选择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境外或来华购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的各类至少含有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但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供已购买上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拖延或拒不缴纳保险费用的留学生不予注册。

第五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河海大学奖学金生,凡奖学金条款中含有提供医疗保险内容的,由学校统一办理购买来华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其它各类奖学金生、校际交换学生,凡奖学金和协议条款中无明确规定的,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自费生的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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