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来华留学生居留及签证管理规定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8-25浏览次数:993

 

 

第一条  凡来我校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者,来华前应申请X签证;学习一年以下者,应申请XF签证。

第二条  留学生入境后入住或变更住宿地点均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前往住地公安所在区公安分局申报住宿登记,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条  X签证的留学生自入境起30天内必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持F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在中国停留天数由签证栏内“停留天数”决定,如要继续学习者,F签证到期前须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  奖学金留学生、校际交流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按照学习期限办理;自费留学生根据交纳学费的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在我校注册的学习时间。

第五条  留学生外出需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和学校证件,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可为留学生新生代办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延期与变更、居留许可申请等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留学生需按有关规定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交纳手续费。

第七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须持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注明学习期限的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河海大学境外人员办理签证(居留许可)证明》;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原件;

4、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粘贴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5、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6、对于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年龄超过18周岁的申请者,还需提供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费用自理。

第八条  留学生的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留学生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第九条  留学生的居留许可事由为 “学习”,留学生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如有任职或就业行为,公安机关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留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留学生需至少提前2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留学生应当密切注意护照、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于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非法停留、居留的留学生,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我校留学生家属可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签证来华陪读。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学校公函、经我驻外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为来华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来华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去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旅行,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旅行参观外,凡个人前往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行,须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去向,经学校同意后,由留学生本人直接去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旅行手续。旅行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一切旅行手续和费用均须自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到达迁入地后须在10天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坏。居留许可如有遗失,必须持学校的证明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领。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要及时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凡涉及到留学生签证和居留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具体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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